行业动态

配备完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一、  《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在店堂明显位置,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并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以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店堂明显位置,便于顾客知晓。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严禁使用伪造、假冒、过期的健康合格证。

组织从业人员每天早晨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工食品加工场所布局或超范围经营食品。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如私自变动厨房加工布局或流程、增加或减少加工场所的面积、改变加工场所的用途等。

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加工供应食品,不得擅自超范围加工经营。如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小型餐馆(不含凉菜)”的餐馆,则不得加工制作凉菜。

三、食品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手部清洁,不染指甲、不佩戴外露饰物、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

在加工熟食卤味、切配水果、制作果汁等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前洗手后,还应进行消毒。

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前后、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和擤鼻子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即洗手并消毒。

正确勤洗手  健康握在手

使用流动水,使双手充分浸湿,用适量肥皂或洗手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认真揉搓双手,保持泡沫停留6秒钟。

具体揉搓步骤为:


四、厨房内环境整洁,配备完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设备、设施,并保证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不在露天场所加工食品(包括洗菜、拣菜等)

厨房内设置机械排油烟设施、排水系统和流动水池,封闭式仓库内配置排气扇。配备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冰柜)与货架。

连通外界的门窗应安装纱窗、沙门(风幕)、垃圾桶应有盖。

加工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必须在专间内进行,专间室温应当控制在25℃以下,并配备空调、紫外线灯、冰箱、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并运转正常。

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专间。无备餐专间的,就餐场所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

厨房内环境整洁、无霉斑及虫害孽生迹象,地面、墙面瓷砖等表面完整无缺损、地面无明显积水、油腻、无陈旧油垢。

采取防蝇、灭鼠、杀蟑螂等措施,加工场所内不养猫、狗、活禽等动物。

五、食品原料购进渠道正规,能提供有效进货凭证,并做好台账记录。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建议餐饮单位能与供货商签订包括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合同)。不得采购无证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

从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食品原料的,应保留收银条等购货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从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和农贸市场采购禽畜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做好相应的台账登记,上述购货凭证和台账至少保留2年以上。

收货时应查验食品原料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六、食品存放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堆放整齐;食品与非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类存放,避免污染。

食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用品及其他杂物,场所与设施保持清洁。

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

2、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食品盛装在容器内,并用盖子或保鲜膜覆盖。

4、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不得带外包装存放。

5、冷藏、冷冻柜应定期除霜,清洁。

专间内只存放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个人物品、杂物等不得入内。供凉菜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不得带入专间。

七、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有明显水池用途标志;接触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有明显区分,不得混用。

初加工设立与自身加工能力相适应的荤素二类水池,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不得混用。禽蛋在使用前应清洗外壳。


接触生熟食品的容器、加工用具应通过标记或材质、形状的不同加以区分且分开存放,不得混用。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于地面。

八、加工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储存的温度和时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好的食品在10℃-60℃的条件下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从烹饪到食用需超过2小时的,应在60℃以上或10℃以下保存。

控制食品加工量,尽量做到当餐用完,并尽量缩短加工至食用的时间,不过早制作。

未当餐用完的熟食,应冷藏保存,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

九、餐用具使用后在专用水池内洗净,经消毒后存放在专用密闭保洁柜中,并保持清洁。消毒方式提倡使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力方式消毒的(洗碗机、蒸汽机、红外消毒柜、煮沸等),应设立清洗水池。采用消毒片、消毒液等化学方式消毒的,应设立3个以上专用水池,须严格按照说明书配置度比例,按照规定的时间消毒,每4小时更换一次。

餐用具(餐具和接触直接入口的加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初加工水池混用。

餐用具应消毒后使用。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有专用、密封餐用具保洁柜,已消毒的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分开存放,保洁柜材质易清洗并保持清洁,柜内不得存放食品、杂物等其他物品。


十、不得经营违禁食品,不使用腐败变质、已超过保持期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加工食品。

严禁经营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其他感官异常的食品。

严禁经营河豚鱼(干)、来源不明的菌菇类等食品。

严禁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或使用超保质期原料加工食品。

严禁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或使用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加工食品。

严禁采购、使用或供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严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假、掺杂、或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严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存储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存储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食品中毒10个主要原因


配置食物

使用来源不安全的食物材料

食物没有经过彻底煮熟

冷藏的食物在烹煮前没有彻底解冻

配制食物的时间过早

熟食翻热的温度达不到标准

贮存食物

熟食被污染

贮存熟食的方法不适当——长时间存放熟食在摄     氏10度-60度之间

工作人员及进食习惯

工作人员肠道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

进食生的食物

使用剩余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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